跳到主要內容

行政處分若與錢無關,無需復查,可逕行提起訴願救濟。

 編者注:針對國稅局提出的行政救濟簡單來說可以分成兩種,第一種是跟錢有關,第二種就是跟錢無關,這兩種的區分主要是在於申請行政救濟程序上的不同,簡列如下:

跟錢有關:收到核定通知書(或罰款繳款單...)->30日內申請複查->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訴願

跟錢無關:收到處分書->於行政處分送達之次日起算30日內寫好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簡單來講,與錢無關的處分可直接提起訴願,不需再經過複查程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有二類,一類為核定通知書、繳款書或罰鍰處分書等核定稅捐處分,納稅人若對該處分結果不服時,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另一類為納稅人申請免使用統一發票、分期繳納稅款、退稅或重開行政程序等事項時,經稅捐稽徵機關否准之非核定稅捐處分(屬於國稅者),應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以資救濟。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遺產稅或贈與稅等核定稅捐處分之內容(例如:核定通知書、繳款書或罰鍰處分書)有異議時,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規定,按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在規定之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在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對復查決定仍不服者,則於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算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另對稅捐稽徵機關否准之免使用統一發票、分期繳納稅款、退還溢繳稅款或重開行政程序等非核定稅捐處分(屬於國稅部分),認為有違法或不當,導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其救濟無需先行申請復查,可於行政處分送達之次日起算30日內,逕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該局再說明,核定稅捐處分與非核定稅捐處分救濟程序有別,請注意區分行政處分之類型,採取不同之救濟途徑,以節省時間成本及保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n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賴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2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營利事業以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送者,應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編者注:讓我們先跳開這則新聞來複習一下什麼叫"視為銷售"! 產品轉供自用、無償移轉 解散廢止時的貨物用於抵債、分配股東或銷售 以自己名義代購 委託他人代銷 受他人委託代銷         若有以上情況時,須將該行為視為銷售並開立發票,否則被國稅局查帳時將會被視為漏開發票,營業稅及營所稅都會被補稅喔!!         另外,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因為這些項目都不是營收的項目(只是"視為"銷售),所以在編制營收調節表(開立發票調節到帳上營收)時,皆須在營收項下減除。         回到這則新聞稿,營利事業以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送時,查核準則78條第二款第六及第七項如下: (六)購入樣品、物品作為贈送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 以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品或獎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 (七)贈送樣品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但贈送國外廠 商者,應取得運寄之證明文件及清單。         好,那以自產之產品為樣品贈送客戶是不是屬於視為銷售的無償移轉呢? 要不要開立發票呢? 答案是: 是屬於無償移轉,但是不用開發票! 原因如下: 財政部75/12/29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 為簡化作業 ,凡屬下列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 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贈送樣品列報廣告費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規定,應於產品或商品上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含有廣告性質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但贈送國外廠商者,應取得運寄之證明文件及清單,憑以認定。        該局舉...

公司負擔房東之補充保險費,應如何計算扣繳稅款

編者注:一般公司在租賃營業場所時,有些房東會因為怕麻煩而要求公司負擔稅額,包括扣繳及二代健保(切忌不要在合約上寫負擔所有稅額,因為那會包含房屋稅及地價稅),那在在種情況下公司要怎麼去做呢? 假設房屋租金談好20,000,房東要求 實拿 20,000 則事實上, 營業人要負擔的租金為20,000/(1-10%(扣繳)-1.91%(二代健)) = 22,704 扣繳稅額為  22,704*10% = 2270 二代健保為  22,704*1.91% = 434 支付租金分錄為      租金支出                                   22,704              銀行存款                                   20,000              應付費用-代扣稅款                    2,270              應付費用-二代健                           434 申報扣繳稅款及繳交二代健保時       應付費用-代扣稅款                 2,270     ...

以房屋贈與、繼承之節稅者們必須了解的"加倍奉還"

編者注:在過往,以房屋的評定現值、公告現值與市價之差額作為避稅手段時有所聞,印象中財政部還有發函令鼓勵這樣的行為,但各位卻需注意,恐怕會爽了頭卻苦了尾,文末列舉了兩個血淋淋的"加倍奉還"案例。 編者在這裡稍微解釋一下"房屋評定現值"跟"土地公告現值"這兩個東西 遺贈稅法第十條第一項:「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 同條第二項:「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而房產的"房屋評定現值"跟"土地公告現值"在目前是絕對遠低於市價,有可能房地市價1,000萬,評定現值跟公告現值合計只有200萬,這也就是為何大多數人都喜歡以房產為避稅的標的,因為事實上送的金額遠高於須被課稅的金額,何樂而不為呢? 但是但是,為何文章開頭會說爽了頭卻苦了尾呢? 因為避了遺贈稅,卻有可能在出售當年的所得稅中"十倍奉還",讓我來說說為何會這樣吧 簡單來講,當受贈者或繼承者將房屋出售時,收入減成本會是你房地合一稅的稅基,而出售的所得是"市價",你的取得成本就是"房屋評定現值"跟"土地公告現值",這下子你懂了嗎?你的出售所得會高到一個難以想像的地步,而目前房地合一的稅率是依持有時間來計算,在45%-15%之間,而遺贈稅在修法後為25%-10%之間(過往為10%),這下你知道了嗎?在稅率低的稅目放過你,在稅率高的地方讓你"加倍奉還"就是這個道理。 下面附上計算過程,以及兩個案例供大家參考: 贈與節稅當年爽 現在淪查稅肥羊 2017-06-11 經濟日報 記者游智文╱即時報導 贈與的房子只要交易,由於數量較少,國稅局多會追查。本報資料照 近年不少人熱衷買房送子女,以節省贈與稅。住商不動產企研室主任徐佳馨表示,房屋贈與目標明確,稽查容易,一查到補稅金額都很高,現在已成查稅肥羊。 她說,最近就有一案例,有一位父親買房送兒子,用評定現值209萬元申報贈與稅,由於個人贈與有220萬元免稅額,不用課稅。 兒子在兩年後以1100多萬元把房子賣掉,由於近年房價下跌,售價低於父親當年買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