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注:出國通關方式因科技進步,手上能留下的東西越來越少,財政部表示,只要能證明出國事實之文件即可用已入帳,較常見的為三種如下
1.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
2.航空公司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之證明。
3.護照影本(要有出入境戳章)。
若上列資料均無法取得,請與簽證會計師或是當地國稅局管區詢問所取得之資料能否證明出國之事實。
營利事業列報出差人員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交通費,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第3款第2目之1規定,應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與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為原始憑證;其遺失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者,應取具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之證明代之;其遺失登機證者,得提示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代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派員至國外出差搭乘國際航線,僅保存電子機票與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惟登機證已遺失是否可認定?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列報國外出差交通費搭乘飛機應檢附之登機證,得以下列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文件擇一替代,尚非以登機證為唯一證明文件:
1.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
2.航空公司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之證明。
3.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
4.其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文件。
高雄國稅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應依稅法及相關規定檢附合法憑證,若遺失登機證者,仍可以提示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文件替代,以應實需。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聯絡人:陳妍伶科長 聯絡電話:(07)725-7500
撰稿人: 林宜賢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 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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