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注:自107年1月1日起,"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兩者,需要辦理"稅籍登記"並需"開立發票繳納營業稅",是故,目前還能免徵營業稅的補習班,只有非公司型態的立案補習班一種而已,各位補教業者須自行檢視自己是屬於哪種類型的公司,並視情況是否須至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開始使用發票。
<107/2/1財政部發文,表示暫緩實施,目前依然免徵營業稅>
罰則如下:
營業稅法第45條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罰金3,000-30,000,按次處罰。
及51條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未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按所漏稅額五倍以下罰緩,並得停止營業。
罰則不謂不重,各位業者須謹慎以對。
107年1月1日起,未立案及公司型態補習班要課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自107年1月1日起,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就收取之補習費報繳營業稅。提醒目前已設立之該型態業者先行自我檢視,儘速於106年底前辦妥稅籍登記,以免屆時受罰。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其立法意旨在於提高國民教育水準,減輕受教育者之費用。鑑於國內公職及升學補習班等免徵營業稅,業有租稅不公之情事,財政部經洽據教育主管機關意見,廢止有關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規定,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因此,未立案及公司型態補習班自107年1月1日起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另非公司型態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維持現行規定,免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輔導轄區內已設立之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於106年底前辦理稅籍登記,該局除依教育機關網站資訊及通報資料列冊發函輔導外,並逐一實地訪查,輔導業者辦理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屆期如未依規定辦理,將依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規定處罰,並就未立案補習班通報教育主管機關辦理。
該局再度呼籲,已設立之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務請於106年底前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自107年1月1日起就收取之補習費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遭查獲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徐股長 06-2298051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台財稅字第10600737880號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設立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提供同法規定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部 長 許虞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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