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107年1月1日起,未立案及公司型態補習班要課營業稅



編者注:自107年1月1日起,"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兩者,需要辦理"稅籍登記"並需"開立發票繳納營業稅",是故,目前還能免徵營業稅的補習班,只有非公司型態的立案補習班一種而已,各位補教業者須自行檢視自己是屬於哪種類型的公司,並視情況是否須至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開始使用發票。

<107/2/1財政部發文,表示暫緩實施,目前依然免徵營業稅>


罰則如下:
營業稅法第45條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罰金3,000-30,000,按次處罰
及51條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未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按所漏稅額五倍以下罰緩,並得停止營業

罰則不謂不重,各位業者須謹慎以對。


107年1月1日起,未立案及公司型態補習班要課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自107年1月1日起,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就收取之補習費報繳營業稅。提醒目前已設立之該型態業者先行自我檢視,儘速於106年底前辦妥稅籍登記,以免屆時受罰。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其立法意旨在於提高國民教育水準,減輕受教育者之費用。鑑於國內公職及升學補習班等免徵營業稅,業有租稅不公之情事,財政部經洽據教育主管機關意見,廢止有關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規定,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因此,未立案及公司型態補習班自107年1月1日起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另非公司型態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維持現行規定,免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輔導轄區內已設立之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於106年底前辦理稅籍登記,該局除依教育機關網站資訊及通報資料列冊發函輔導外,並逐一實地訪查,輔導業者辦理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屆期如未依規定辦理,將依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規定處罰,並就未立案補習班通報教育主管機關辦理。
該局再度呼籲,已設立之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務請於106年底前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自107年1月1日起就收取之補習費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遭查獲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徐股長 06-2298051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台財稅字第10600737880號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設立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提供同法規定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部  長 許虞哲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營利事業以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送者,應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編者注:讓我們先跳開這則新聞來複習一下什麼叫"視為銷售"! 產品轉供自用、無償移轉 解散廢止時的貨物用於抵債、分配股東或銷售 以自己名義代購 委託他人代銷 受他人委託代銷         若有以上情況時,須將該行為視為銷售並開立發票,否則被國稅局查帳時將會被視為漏開發票,營業稅及營所稅都會被補稅喔!!         另外,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因為這些項目都不是營收的項目(只是"視為"銷售),所以在編制營收調節表(開立發票調節到帳上營收)時,皆須在營收項下減除。         回到這則新聞稿,營利事業以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送時,查核準則78條第二款第六及第七項如下: (六)購入樣品、物品作為贈送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 以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品或獎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 (七)贈送樣品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但贈送國外廠 商者,應取得運寄之證明文件及清單。         好,那以自產之產品為樣品贈送客戶是不是屬於視為銷售的無償移轉呢? 要不要開立發票呢? 答案是: 是屬於無償移轉,但是不用開發票! 原因如下: 財政部75/12/29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 為簡化作業 ,凡屬下列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 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贈送樣品列報廣告費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規定,應於產品或商品上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含有廣告性質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但贈送國外廠商者,應取得運寄之證明文件及清單,憑以認定。        該局舉...

差旅機票入帳的常見憑證問題!

編者注:出國通關方式因科技進步,手上能留下的東西越來越少,財政部表示,只要能證明出國事實之文件即可用已入帳,較常見的為三種如下 1.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 2.航空公司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之證明。 3.護照影本(要有出入境戳章)。 若上列資料均無法取得,請與簽證會計師或是當地國稅局管區詢問所取得之資料能否證明出國之事實。 營利事業列報出差人員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交通費,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第3款第2目之1規定,應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與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為原始憑證;其遺失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者,應取具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之證明代之;其遺失登機證者,得提示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代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派員至國外出差搭乘國際航線,僅保存電子機票與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惟登機證已遺失是否可認定?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列報國外出差交通費搭乘飛機應檢附之登機證,得以下列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文件擇一替代,尚非以登機證為唯一證明文件: 1.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 2.航空公司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之證明。 3.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 4.其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文件。 高雄國稅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應依稅法及相關規定檢附合法憑證,若遺失登機證者,仍可以提示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文件替代,以應實需。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聯絡人:陳妍伶科長  聯絡電話:(07)725-7500 撰稿人: 林宜賢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 7181

代收代付交易須符合規定 始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編者注:跳開發票與代收代付時常會被搞混,最簡單的判斷就是"中間人的收付金額相同"即為代收代付,若中間人有因此獲利(佣金收入除外)則都是跳開發票。 舉例:         A以1,000元委託B向C購買產品,若B以800購得並向A收取1,000,此時C不可直接開發票給A,否則即為跳開發票 (正確應為→C開發票800給B,B另開發票1,000給A)。若B以1,000購得並向A收取1,000則可認為係代收代付,C得直接開發票給A。 新聞稿原文如下:        甲公司會計小姐來電詢問,該公司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是否須開立統一發票給委託人?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該局舉例說明,乙君委託甲公司代為購買貨物,甲公司遂以乙君名義向丙公司購進貨物,乙君將價金50萬元存入甲公司之銀行帳戶中,甲公司再轉支付予丙公司,丙公司開立買受人為乙君之統一發票交付甲公司,因為甲公司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甲公司得將統一發票直接交付給乙君,免再另外開立統一發票。若甲公司另向乙君收取佣金,應就所收取之佣金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乙君,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若有接受委託代收轉付之款項,請確實注意是否符合上述規定,若因一時疏忽,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06-2228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