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注:一般公司在租賃營業場所時,有些房東會因為怕麻煩而要求公司負擔稅額,包括扣繳及二代健保(切忌不要在合約上寫負擔所有稅額,因為那會包含房屋稅及地價稅),那在在種情況下公司要怎麼去做呢?
假設房屋租金談好20,000,房東要求實拿20,000
則事實上,營業人要負擔的租金為20,000/(1-10%(扣繳)-1.91%(二代健)) = 22,704
扣繳稅額為 22,704*10% = 2270
二代健保為 22,704*1.91% = 434
支付租金分錄為
租金支出 22,704
銀行存款 20,000
應付費用-代扣稅款 2,270
應付費用-二代健 434
申報扣繳稅款及繳交二代健保時
應付費用-代扣稅款 2,270
應付費用-二代健 434
銀行存款 2,704
然而,要記住,由於我們支付地確實金額為22,704,所以房東在收到扣繳憑單的時候每月的所得額會是22,704,而非20,000,這點是需要在簽約時就跟房東說明清楚的,不然到時房東在收到扣繳憑單後又在那邊跳腳(這真的很常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公司詢問承租房屋時,租賃契約若約定由公司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康保險之補充保險費,應如何計算所得稅扣繳稅款?
該局說明,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承租人於辦理扣繳稅款時,應以包括扣繳稅款及其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在內之給付總額為計算扣繳稅款之基礎。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自105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利息所得、執行業務收入及租金收入時,其單次給付金額達新台幣20,000元者,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1.91%扣取補充保險費。因此租賃契約若約定由公司負擔出租人之稅負及補充保險費之應繳金額者,則公司計算租賃所得扣繳稅款時,應以公司負擔之扣繳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在內之給付總額為所得計算基礎。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甲公司向房東王君承租房屋,雙方約定由甲公司每月給付王君80,000元,且甲公司另須負擔租金之扣繳稅款及補充保險費之應繳金額,則租金之扣繳基準為90,816元[即80,000元÷88.09%(1-10%扣繳率-1.91%補充保險費率)〕,扣繳稅款為90,816*10%=9,081元。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假設房屋租金談好20,000,房東要求實拿20,000
則事實上,營業人要負擔的租金為20,000/(1-10%(扣繳)-1.91%(二代健)) = 22,704
扣繳稅額為 22,704*10% = 2270
二代健保為 22,704*1.91% = 434
支付租金分錄為
租金支出 22,704
銀行存款 20,000
應付費用-代扣稅款 2,270
應付費用-二代健 434
申報扣繳稅款及繳交二代健保時
應付費用-代扣稅款 2,270
應付費用-二代健 434
銀行存款 2,704
然而,要記住,由於我們支付地確實金額為22,704,所以房東在收到扣繳憑單的時候每月的所得額會是22,704,而非20,000,這點是需要在簽約時就跟房東說明清楚的,不然到時房東在收到扣繳憑單後又在那邊跳腳(這真的很常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公司詢問承租房屋時,租賃契約若約定由公司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康保險之補充保險費,應如何計算所得稅扣繳稅款?
該局說明,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承租人於辦理扣繳稅款時,應以包括扣繳稅款及其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在內之給付總額為計算扣繳稅款之基礎。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自105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利息所得、執行業務收入及租金收入時,其單次給付金額達新台幣20,000元者,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1.91%扣取補充保險費。因此租賃契約若約定由公司負擔出租人之稅負及補充保險費之應繳金額者,則公司計算租賃所得扣繳稅款時,應以公司負擔之扣繳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在內之給付總額為所得計算基礎。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甲公司向房東王君承租房屋,雙方約定由甲公司每月給付王君80,000元,且甲公司另須負擔租金之扣繳稅款及補充保險費之應繳金額,則租金之扣繳基準為90,816元[即80,000元÷88.09%(1-10%扣繳率-1.91%補充保險費率)〕,扣繳稅款為90,816*10%=9,081元。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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