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注:由於境外電商的交易日漸頻繁,且為新型態的交易模式,國稅局也是近期才慢慢地推出了相關的課徵原則,而所謂境外電商諸如Agoda、Facebook、Trivago...這些不管是廣告或是提供平台的交易都是包含在這次的修正案中,接下來就分成兩個部分來說吧
境外電商銷售與自然人(B to C)=>年銷售額>48萬,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境外電商銷售與境內公司(B to B)=>目前並沒有相關的法令,但經詢問,國稅局的回答如下
境外電商繳納營業稅是針對境内自然人(B to C),至於法人的部份(B to B)還是免納營業稅;所以境內法人支付境外電商的勞務支出,處理方式依舊:給付10天之内要扣繳20%並申報扣繳憑單。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隨著網路快速發展,國人利用網路或行動裝置向境外電商業者購買電子勞務情形日漸頻繁,為掌握稅源及維護境內、外營業人之課稅公平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105年12月28日經總統公布,明定自106年5月1日起,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財政部考量境外電商業者依從成本,為便利業者辦理稅籍登記,參考歐盟及韓國等國家作法,採線上登記制度,建置簡易登記及報繳稅平台,境外電商業者應自行或委託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報稅代理人,依規定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申請稅籍登記及申報繳納營業稅,且為使國內、外電商業者租稅負擔衡平,境外電商業者應辦理稅籍登記門檻為年銷售額新臺幣48萬元。
為加強宣導境外電商營業稅課稅新制,於網頁設置「境外電商課稅專區」提供該局諮詢窗口及相關法規資訊,如有相關稅務疑問,請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查詢或向諮詢窗口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33
境外電商銷售與自然人(B to C)=>年銷售額>48萬,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境外電商銷售與境內公司(B to B)=>目前並沒有相關的法令,但經詢問,國稅局的回答如下
境外電商繳納營業稅是針對境内自然人(B to C),至於法人的部份(B to B)還是免納營業稅;所以境內法人支付境外電商的勞務支出,處理方式依舊:給付10天之内要扣繳20%並申報扣繳憑單。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隨著網路快速發展,國人利用網路或行動裝置向境外電商業者購買電子勞務情形日漸頻繁,為掌握稅源及維護境內、外營業人之課稅公平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105年12月28日經總統公布,明定自106年5月1日起,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財政部考量境外電商業者依從成本,為便利業者辦理稅籍登記,參考歐盟及韓國等國家作法,採線上登記制度,建置簡易登記及報繳稅平台,境外電商業者應自行或委託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報稅代理人,依規定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申請稅籍登記及申報繳納營業稅,且為使國內、外電商業者租稅負擔衡平,境外電商業者應辦理稅籍登記門檻為年銷售額新臺幣48萬元。
為加強宣導境外電商營業稅課稅新制,於網頁設置「境外電商課稅專區」提供該局諮詢窗口及相關法規資訊,如有相關稅務疑問,請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查詢或向諮詢窗口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鄭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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