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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因非自願性因素銷售房地得按20%稅率課徵所得稅

編者注:房地合一稅施行已有一段時間,茲就新舊顯著差異處列舉如下:

﹝稅基-課稅基礎﹞

(舊)房屋評定現值  →  (新) 實價課稅 

所謂時價即為:賣價-成本(買價)-相關費用-土增稅漲價數額 = 獲利金額(稅基)

(舊)房地分開課稅  →  (新) 房地合併課稅

﹝課稅方式﹞

(舊)併入綜所稅  →  (新)與綜所稅分離課稅

分離課稅意指只要有交易所得,就要單獨申報,若一年內交易30筆房地,就要申報30次交易所得。

﹝免稅額﹞

(舊)無免稅額  →  (新) 自住滿6年,可免稅400萬額度,超過部分以10%課徵

﹝適用稅率﹞

境內居住者

持有一年以內                 稅率 45%
持有兩年以內超過一年 稅率 35%
持有十年以內超過兩年 稅率 20%
持有超過十年                 稅率 15%
※自住滿6年,出售超過免稅額(400萬)者:稅率10%
※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以及與營利事業合建於二年內出售者:稅率20%

非境內居住者

持有一年以內 稅率 45%
持有超過一年 稅率 35%

PS:目前僅有房地合一上路(105.1.1)買房且售出時持有滿2年,依照舊制,其餘皆為新制。

也可參考<財政部房地合一專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新制業於105年1月1日施行,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者,依房地合一新制規定計算應繳納稅額時,得按較低之20%稅率課徵所得稅。
一、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二、個人依民法第796條第2項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
三、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
四、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
五、個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地合一新制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出售屬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係依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超過1年未逾2年、超過2年未逾10年、超過10年,分別適用45%、35%、20%及15%稅率。惟納稅義務人若符合上開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時,記得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並申報適用較低之20%稅率課徵所得稅以保障自身權利。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胡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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