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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1月, 2020的文章

網路開店真開心 稅務問題請留心!

編者注:目前網路拍賣已是主流,國稅局只要發函至交易平台調閱相關銷售資料即可掌握相關銷售額。日前手上也有客戶也因刷卡購入貨物金額過高而被來函查帳,最後營業稅補加罰,加上綜所稅一共補了數十萬,因此,網拍的銷售若已經有一定的規模,還是建議設立公司,以免觸法。 網路賣家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勞務,如每月銷售貨物金額已達8萬元,或者銷售勞務金額已達4萬元,應注意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網路銷售已蔚為時下賣家選擇出售商品的重要管道,雖然網路交易沒有實體店面就可作生意,但每月銷售額達上述金額者,仍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該局發現近年來雖然已大力宣導網路銷售應辦理稅籍登記,但仍有不少年輕賣家,利用各大銷售平台、臉書Facebook、Line等社群網路或通訊軟體販售商品,銷售金額相當可觀,甚至每月已達數十萬元,卻認為只賺些微差價,而疏忽未辦理稅籍登記,經稽徵機關查獲後補徵營業稅及處罰鍰。 該局呼籲,年輕朋友如有上述於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但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就近向稽徵機關詢問有關辦理稅籍登記及營業稅相關稅務問題,以免將來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葉審核 06-2298095

經核准適用資金專法從事實質投資者及受理境外資金匯回銀行,申報備查期限將屆

編者注:目前境外資金匯回的流程大致如下                 此新聞稿係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之細項規定,每年應於一月底前提交投資計畫之執行進度,用以備查,若沒辦理,則依同法第十條規定,存回原資金,且屆滿五年後始得提取1/3,而後第六年及第七年得各提取1/3,需特別注意。 資金匯回專法其內容算是相當瑣碎,且分散在各個條例及辦法中,以下簡列出相對重要之法條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4.I、III,5I、6、7(直接投資)、8(間接投資)、11(罰則)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皆為母法之補充,可自行參考 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3(產業範圍)、4(限制)、5(投資計畫)、6(報備進度)、7(投資年限)、9、10 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3(定義範圍)、4(有價證券)、5(保險商品)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及「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自108年8月15日施行以來,經濟部工業局核准實質投資的個人及營利事業,依前揭作業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至遲應於109年1月底前將108年度投資計畫辦理進度報經濟部備查。        此外,受理銀行依前揭作業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應於109年1月底前將108年度個人及營利事業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境外資金,填報「108年度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情形備查申請書」,送管轄國稅局備查,申請方式可選擇「總行彙總申請」或「分行個別申請」。該局為利受理銀行於每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函報個人及營利事業資金運用情形,已於「境外資金匯回專法」網站專區(路徑:首頁>主題專區>行政專區>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專區)放置備查申請書及備查媒體申報檔案格式,請受理銀行自行下載運用。        前揭課稅條例及作業辦法施行已5個多月,北區國稅局為方便相關個人及營利事業,特將民眾及受理銀行經常詢問問題彙整說明如下: 一、 申請案受理窗口及應檢附文件(詳附表)。 二、 資金匯回程序 (一) 個人及營利事業應於國稅局核准文書發文之日起算1個月內,向受理銀行辦理外匯存款專戶開戶及將境外資金匯回存入該專戶。 (二) 未能於期限內匯回存入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向國稅局申請展延1次,展延期間以1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