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 9月, 2017的文章

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應該如何處理

編者注:其實遺失統一發票是蠻少見的,比較常見的都是客戶確實有開出去,但存根聯上卻沒寫上金額(大部分都是想說之後再來補,然後就忘了...),處理方法 簡單來講,可以取得對方的發票影本時,請對方影印後蓋章即可,無法取得影本,就下載報備書,填寫完畢提交國稅局即可。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營業人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應立即敘明原因及遺失之 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 二、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如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者,得以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 三、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原銷售營業人已報經稽徵機關核准,以收銀機日報表及統一發票明細表存查聯替代收銀機存根聯加以保存,致買受人無法取得存根聯之影本替代收執聯及扣抵聯,作為記帳及扣抵之憑證時,可由原銷售營業人出具證明書敘明事實及依據,檢附收銀機日報表及統一發票明細表影本,並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及負責人章,供買受人作為記帳及扣抵之憑證。     該局呼籲,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時,應確實依上述規定辦理,以免違章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何鳳珠 電話:(04)23051111轉8505

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報當年度收入

編者注:隨著時間的經過,民國94年6月以前使用勞退舊制的員工也差不多到了要退休的時候,當所有使用舊制的員工皆已退休後,過往提列的退休金扣掉發放出去的金額後,若有剩餘的部分,是可以結清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把錢領回的,但是,要記得這筆錢要認在當年度的"非營業收入"中,可不要覺得只是把過去付出去的錢領回來怎麼會是收入,別忘了,過往提列的時候可是認列為費用減少當年營所稅的,當你實際上的支出並沒有那麼多時,國稅局可是不會那麼容易放過你的! 營利事業因無適用勞退舊制之員工(即依勞動基準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而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時,所領回之結清剩餘款應轉作當年度收入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對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前工作年資之員工,應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並於當年度以費用列支,營利事業在支付適用舊制退休金的員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後,若已無其他支付義務,而該帳戶仍有剩餘款,營利事業因結清該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所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入當年度非營業收入課稅。 該局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甲公司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104年度向主管機關申請結清其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剩餘款350萬餘元,惟甲公司漏未申報該筆剩餘款收入,而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如有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剩餘款,應於領回當年度列報其他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李股長   06-2298035

所得稅法修正草案

編者注:由於所得稅的修正案目前還在草案階段,暫時先不做深入討論,僅列舉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標準扣除額 9萬調高為11萬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12.8萬調高為18萬 刪除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級距 獨資合夥企業不在課營所稅,盈餘直接歸入負責人之綜合所得稅 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 10%調降為5% 廢除ICA(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營所稅由17%調高至20% 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分為甲乙兩案,目前未定) 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率由20%調高為21% 財政部研提所得稅法修正草案,推動全民稅改,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使全民獲益   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適度減輕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中小型及新創企業之所得稅負擔,財政部參考國際稅制改革趨勢及各界意見,就租稅公平、經濟效率、稅政簡化及財政收入四大面向進行所得稅制整體評估,研擬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今(1)日陳報行政院審查。   財政部說明,本次所得稅制改革分為三大主軸,重點及效益如下: 一、減輕薪資所得者及中低所得者所得稅負擔 (一)調高標準扣除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9萬元提高為11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增幅達22%,約517萬戶受益。 (二)調高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額度各5.2萬元(由12.8萬元提高為18萬元),增幅達41%,分別約542萬戶及62萬戶受益。 (三)刪除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級距,即綜合所得稅(以下簡稱綜所稅)級距由6級修正為5級,最高稅率降為40%,有助留才攬才及吸引投資。 二、減輕中小型及新創企業稅負 (一)獨資合夥組織之所得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其所得直接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所稅。 (二)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 於兼顧租稅公平下,適度減輕須藉保留盈餘累積自有穩定資金之企業所得稅負,協助籌資不易之企業藉保留盈餘累積資本,以應未來轉型及創新升級之需,並累積研究發展及再投資動能。 三、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投資所得稅制 (一)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符合國際稅制改革趨勢 我國自87年度實施之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係參考當時國際間稅制設計,目前渠等國家多已廢除該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