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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8月, 2017的文章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開立名實相符之統一發票即構成違法行為

編者注:其實國稅局對於跳開發票的認定很簡單,就是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所謂買受人是指貨物或勞務之直接購買者",而其中的例外情形只有兩種,代收代付或代銷寄銷。         代收代付之前的文章有提到過,這次來講代銷跟寄銷,以下是台北市國稅局對於寄銷代銷的說法:         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及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視為銷售貨物",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 簡單歸納要點如下 要簽立代銷合約 貨到時寄銷方須開立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 受託人銷售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 所以交易需符合上述步驟,才能不被國稅局認定為跳開發票,否則就會依稅捐稽徵法第44調開罰囉!(應開立未開立或應取得未取得金額之5%,上限100萬) 參考文章    <跳開統一發票之上、中、下游營業人將連帶補稅受罰 >                                      <代收代付交易須符合規定 始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開立名實相符之統一發票即構成違法行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謂「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係指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之規定而言。而所謂「他人」,則指貨物或勞務之直接買受人。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銷售資產,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乙公司,而以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經該局查獲,乃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罰鍰1佰萬元。甲公司不服,主張其委託丙公司代銷資產,有其與丙公司簽訂之委託書可稽,自符合「委託他人代銷貨物」之定義,其已依法開立憑證與丙公司,並由丙公司於代銷貨物時開立憑證與買受人,並無未依法給與憑證之情事等語,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全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該

公司負擔房東之補充保險費,應如何計算扣繳稅款

編者注:一般公司在租賃營業場所時,有些房東會因為怕麻煩而要求公司負擔稅額,包括扣繳及二代健保(切忌不要在合約上寫負擔所有稅額,因為那會包含房屋稅及地價稅),那在在種情況下公司要怎麼去做呢? 假設房屋租金談好20,000,房東要求 實拿 20,000 則事實上, 營業人要負擔的租金為20,000/(1-10%(扣繳)-1.91%(二代健)) = 22,704 扣繳稅額為  22,704*10% = 2270 二代健保為  22,704*1.91% = 434 支付租金分錄為      租金支出                                   22,704              銀行存款                                   20,000              應付費用-代扣稅款                    2,270              應付費用-二代健                           434 申報扣繳稅款及繳交二代健保時       應付費用-代扣稅款                 2,270       應付費用-二代健                        434                     銀行存款                                   2,704 然而,要記住,由於我們支付地確實金額為22,704,所以 房東在收到扣繳憑單的時候每月的所得額會是22,704,而非20,000 ,這點是需要在簽約時就跟房東說明清楚的,不然到時房東在收到扣繳憑單後又在那邊跳腳(這真的很常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公司詢問承租房屋時,租賃契約若約定由公司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康保險之補充保險費,應如何計算所得稅扣繳稅款? 該局說明,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承租人於辦理扣繳稅款時,應以包括扣繳稅款及其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在內之給付總額為計算扣繳稅款之基礎。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自105年1月1日起,扣繳

醫藥及生育費受有保險理賠部分不能列報扣除

編者注:醫藥及生育受有保險理賠的部分時常會被遺忘(收到錢,總是很開心的就存起來或花掉了XD),但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的規定,這部分是需要在列舉扣除額中減除的,各位申報時可別忘了這個規定阿.....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醫藥及生育費之列報扣除,須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親屬乙君於A醫院就醫之醫療費用計有100,000元,但因受有B保險公司之日額型住院醫療之保險給付90,000元,經該局查得,乃予以剔除90,000元,並補徵稅額。甲君不服,復查主張乙君A醫院之醫療單據有部分未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案經該局駁回其復查之申請,未提起訴願而告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被保險人罹患疾病前往醫院接受治療行為,其向保險公司依保險合約申請之保險給付,係為彌補因疾病所需住院及醫療費用之額外支出,雖保險合約有部分給付係按住院日數或依投保內容定額給付之保險金,無須檢附醫療單據即可申請理賠,惟該給付之理賠金仍屬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之保險給付,自不可列報。 該局籲請民眾倘有列報醫藥及生育費而受有保險理賠之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亦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吳稽核06-2298099

運用社群網站或即時通訊軟體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以免受罰

編者注:時下透過直播、FB、LINE等通訊軟體來交易的朋友們要注意了,國稅局已經開始要對這種交易模式開始蒐證, 前六個月平均銷售額超過八萬(勞務四萬)元者 ,除了補稅外,罰則可不僅是漏開發票,還有未辦理稅籍登記擅自營業<營業§51> 相信透過這些平台經營副業的朋友不在少數,如果不希望自己犧牲了晚上、周末的休息時間而賺來的錢,在被抓到後離你而去,其實辦理營業及稅籍登記後,依小規模營業人每三個月營業額1%繳交營業稅,這金額其實是可以讓人接受的,在此奉勸各位營業人,一個設立登記的動作其實可以省去您後續被國稅局盯上的很多麻煩的!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隨著行動通訊科技普及化,運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情形亦與日俱增。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相關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並取得代價者,係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於開始營業前,向營業所在地所屬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邇來經常查獲個人運用Facebook(臉書)或LINE通訊軟體開設粉絲團、社團、通訊群組或開啟網路直播,或透過個人部落格宣傳商品訊息進而促成買賣。如該個人透過臉書、部落格或通訊軟體販售商品最近6個月之平均每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物為新臺幣4萬元),則應辦理稅籍登記,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為維護租稅公平,遏止逃漏稅情事,近日已多方蒐集課稅資料,加強查緝轄內未辦理稅籍登記擅自營業之交易。請納稅義務人自行檢視是否為應辦理稅籍登記、有無短漏報銷售額,若有請儘速辦理稅籍登記並補報補繳稅款,切莫心存僥倖心態,以免遭查獲補稅並處罰鍰,得不償失。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境外電商業者自106年5月1日起銷售電子勞務與境內自然人,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編者注:由於境外電商的交易日漸頻繁,且為新型態的交易模式,國稅局也是近期才慢慢地推出了相關的課徵原則,而所謂境外電商諸如Agoda、Facebook、Trivago...這些不管是廣告或是提供平台的交易都是包含在這次的修正案中,接下來就分成兩個部分來說吧 境外電商銷售與自然人(B to C) =>年銷售額>48萬,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境外電商銷售與境內公司(B to B) =>目前並沒有相關的法令,但經詢問,國稅局的回答如下 境外電商繳納營業稅是針對境内自然人(B to C),至於法人的部份(B to B)還是免納營業稅;所以境內法人支付境外電商的勞務支出,處理方式依舊: 給付10天之内要扣繳20%並申報扣繳憑單。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隨著網路快速發展,國人利用網路或行動裝置向境外電商業者購買電子勞務情形日漸頻繁,為掌握稅源及維護境內、外營業人之課稅公平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105年12月28日經總統公布,明定自106年5月1日起,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財政部考量境外電商業者依從成本,為便利業者辦理稅籍登記,參考歐盟及韓國等國家作法,採線上登記制度,建置簡易登記及報繳稅平台,境外電商業者應自行或委託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報稅代理人,依規定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申請稅籍登記及申報繳納營業稅,且為使國內、外電商業者租稅負擔衡平,境外電商業者應辦理稅籍登記門檻為年銷售額新臺幣48萬元。       為加強宣導境外電商營業稅課稅新制,於網頁設置「境外電商課稅專區」提供該局諮詢窗口及相關法規資訊,如有相關稅務疑問,請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查詢或向諮詢窗口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