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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合夥組織辦理107年所得稅申報繳稅方式改變了

編者注:107年度獨資及合夥辦理宗和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方式有了大幅的修正,往後將不在有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改為直接將營利事業所 得額 併入綜合所得稅稅之營利所得中申報。 獨資合夥組織辦理107年所得稅申報繳稅方式改變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企業的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要注意了,自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如屬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決)、清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107年2月7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亦即所得稅制優化方案,屬於「簡化獨資合夥組織營利所得申報方式」部分條文,規範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事業無須計算繳納營所稅,以簡化稅政並減輕其營所稅稅負,惟仍應辦理申報並核實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以併計出資人綜合所得稅核課,謹臚列修正前後報繳稅方式對照如下: 所得年度 107 年度以後 104 至 106 年度 結算申報 應辦理申報 ( 小規模營利事業免辦 ) 應辦理申報 ( 小規模營利事業免辦 ) 應繳納之稅額 無須計算 應計算 營所稅稅額 免繳納 應自繳稅額=(應納稅額 ×1/2 -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 綜合所得稅 ( 營利所得 ) 1. 營利所得=營利事業所 得額 2. 可抵繳之扣繳稅額=營 利事業之扣繳稅額 1. 營利所得=(營利事業 所得額-應納稅額 ×1/2 ) 2. 可抵繳之扣繳稅額= 0 元 暫繳申報 無須辦理 無須辦理 滯、怠報之處分 1. 滯報金=核定之所得額 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 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 額 ×10% ( 1,500 元<滯 報金< 30,000 元) 2. 怠報金=核定之所得額 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 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 額 ×20% ( 4,500 元<怠 報金< 90,000 元) 1. 滯報金=核定應納稅額 ×1/2×10% ( 1,500 元<

擴大書面審加強查核案件類型

編者注:國稅局將針對下列六類申報案件進行加強查核,若公司有類似之情況....請做好心理準備........ 一、 利用 成立多家企業分散收入 ,以適用擴大書審規避查核。 二、 跨轄區設立關係企業,以規避稽查。 三、 適用擴大書審企業將取得之 憑證轉供其他關係企業列報成本及費用 。 四、 利用擴大書審企業 開立發票予關係企業 作為成本費用之憑證。 五、 適用擴大書審企業 未據實辦理扣繳 。 六、 高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者利用擴大書審制度 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 。 其中較容易被發現的部分為一(一負責人名下有多間公司)、三、四(取得或開立給同一公司之發票比率過高)、五(未辦理扣繳申報),以上情況請負責人們多加留意。 營利事業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之六大類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規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前揭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國稅局即以書面審核核定。擴大書審制度係為簡化稽徵作業及推行便民服務,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擴大書審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        該局說明,目前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營利事業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計有以下六種類型: 一、 利用成立多家企業分散收入,以適用擴大書審規避查核。 二、 跨轄區設立關係企業,以規避稽查。 三、 適用擴大書審企業將取得之憑證轉供其他關係企業列報成本及費用。 四、 利用擴大書審企業開立發票予關係企業作為成本費用之憑證。 五、 適用擴大書審企業未據實辦理扣繳。 六、 高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者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        針對上述情況,該局已運用跨轄區、跨稅目資料庫加強選案查核,營利事業如有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於處罰。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請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

新修正公司法22條之1相關規定

新修正公司法22條之1係為增強我國洗錢防制法與國際間之接軌, 由於今年11月台灣將面臨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評鑑,公司法修法是關鍵。有鑑於此,立法院會已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接軌國際洗錢防制規範。茲列舉相關規定如下: <目前詳細之辦法尚未完全公布,以下為截至107/10/22經濟部公布之資料> 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網址: https://ctp.tdcc.com.tw) 申報對象:除國營事業及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外之 所有公司 (商號非屬公司組織) 申報人員:公司負責人(可委託專業代理人申報) 申報資料: 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一成(10%)的股東 ;以上人等之姓名或法人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法人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的資料申報 何時辦理申報: 首次申報: 107年11月1日至108年1月31日(於107/10/31日前已設立之公司均須辦理首次申報) 變動申報: 變動後15天內完成 年度申報: 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將前一年度截至12月底止的資料申報 註:若當年度1/1-3/1間有做過變動申報,則當年可不用在做年度申報(以申報之資料是否已為上年度12/31日為判斷標準) 罰則: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屆時未改正者,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台幣五萬元以上至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 公司申報新制即將實施 11/1開始受理申報 10/15起多場說明會教你輕鬆報! 種類:即時新聞  發布單位:商業司  發布日期:2018-10-12 16:00   為因應國際洗錢防制趨勢,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除了國營事業及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外,所有公司均須申報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然而,考量新法施行之初,公司可能不太熟悉如何操作,經濟部特別規劃首次申報期間,也就是公司第一次申報的時間,從今(107)年11月1日起到108年1月31日止,讓公司有3個月充足的時間作業。同時為了讓全國公司能更清楚瞭解操作流程,經濟部與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自今年10月15日起分別在臺中、花東、臺南、臺北、桃園、高雄舉辦共7場巡迴宣導說明會,教公司輕鬆線上申報,無法親自參加的公司負責人亦可在申報平臺首頁觀看說明會錄影。   經濟部日前

試辦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106年度所得資料,自107年4月27日至5月31日開放線上查調!

編者注:107/4/27起,營利事業可上網查詢所得資料,各類型公司的申請方式如下: 自行查詢 獨資、合夥組織 工商憑證、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以下簡稱健保卡) 公司組織 工商憑證 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 組織及團體憑證 ( 須留有統一編號資訊 ) 委任查詢 1. 107 年 4 月 1 日起至 5 月 31 日止 ,所得人可利用其符合前揭規定之電子憑證完成線上授權。 2. 107 年 4 月 27 日起至 5 月 31 日止 ,代理人以其符合前揭規定之電子憑證 ( 自然人憑證及健保卡除外 ) 查詢所得人之所得資料。 其實非常建議各業主申報前先上去查詢一下,可以避免掉很多漏報的風險,而且申請方法也並不難,就是工商憑證或是健保卡,整個查詢過程也不會用到半個鐘頭,可以說是很方便又實用的一個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降低企業蒐集各類所得資料之行政成本,財政部於今(107)年賡續試辦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線上查詢106年度所得資料作業,所得人自107年4月27日起至5月31日止,可憑符合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辦理查詢。        該局說明,稽徵機關提供所得人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係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契約之受託人依規定於107年1月31日法定申報期限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其他相關憑單資料,有關查詢作業方式說明如下: 自行查詢 獨資、合夥組織 工商憑證、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以下簡稱健保卡) 公司組織 工商憑證 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 組織及團體憑證(須留有統一編號資訊) 委任查詢 1.107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所得人可利用其符合前揭規定之電子憑證完成線上授權。 2.107年4月27日起至5月31日止,代理人以其符合前揭規定之電子憑證(自然人憑證及健保卡除外)查詢所得人之所得資料。        該局提醒,獨資、合夥組織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者,須以106年12月31日完成稅籍登記之負責人所持有憑證為限,如106年度期間有歇業、註

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可申請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並免用統一發票之租稅優惠至109年12月31日

編者注:行動支付按1%查定課徵營業稅的適用範圍其實並不大,僅有原本為小店戶(月營收20萬以下,免用統一發票者)適用,已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並無法適用。 那現有的小店戶是否要申請使用呢?其實這就見人見智了,有些業主會擔心使用行動支付後所有的金流都會被國稅局掌握,往後的稅金方面將都無所遁形,也有人認為即便以現有的查定銷售額5%去計算稅金,也未必會比實際上銷售額的1%計算會更高,但就道德上來講,誠實納稅本來就是一個企業應盡的義務,只是目前一般中小企業主們....還是比較想要省稅XD,況且,即便引進了行動支付,我相信以目前行動支付的普及程度來講,10個顧客裡面有2-3個會使用就算多了(更何況是非都市區),離金流會被國稅局掌握我想還有很長一段時間,所以各位業主其實可以思考一下自身所處地區的行動支付普及程度,用來當作是否要去申請這項優惠的一個參考點。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付款,經行動支付業者或收單機構向小規模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准適用租稅優惠者,如每月銷售額即使超過20萬元,仍可按1%稅率課徵營業稅,免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行動時代已正式來臨,現在消費者已透過手機來處理生活中的大小事,小規模營業人如能掌握此行動商機不僅可免去找零增加交易方便性,亦可增加交易安全,避免收到偽鈔、保管現金等風險。除此之外,財政部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還訂定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仍適用1%稅率之租稅優惠,小規模營業人如欲申請適用該租稅優惠 (附表),可先向行動支付業者或收單機構申請使用行動支付裝置於實體商店結帳付款,並委託行動支付業者向小規模營業人稅籍登記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適用租稅優惠,就可自核准當季至109年12月31日止,享有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並免用統一發票之優惠,更可結合行動支付業者廣告效益,誘發消費者購買動機,以提高銷售額及提升經營效率,導入行動支付好處多多。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來常接獲小規模營業人詢問導入行動支付後營業稅如何計算?該局舉例說明:A商號導入行動支付經核准適用租稅優惠,原每月查定銷售額15萬元,經行動支付業者代收交易金流達25萬元,雖超過每月20萬元的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仍准予適用稅率1%並免用統一發票,其每月營業稅為2,500元;倘A商號未申請適用上述租稅優惠,則其每月實際銷售

飯店業者透過境外電商架設之訂房網站,銷售住房服務予消費者,發票該如何開立?

編者注:簡單來說, 誰收錢,誰就要開發票! 腳色說明:境外電商(A),國內自然人(王五),國內旅宿營業人(甲商旅) 狀況1:王五透過A向甲商旅訂房,王五在A網站上線上刷卡100,到甲商旅住宿時直接入住不用再付錢 解析:係由王五直接付錢給A網站100,A網站再付錢給甲商旅80(當中扣除佣金20), 此時應由A網站開立發票給王五100,甲公司開立發票給A網站80(註) 狀況2:王五透過A向甲商旅訂房,到甲商旅住宿時付款100 解析:王五直接付錢給甲商旅100,甲商旅付款給A網站佣金20,此時 甲商旅應開立發票100給王五,而甲商旅與A電商間的佣金係屬於勞務承攬,需要扣繳申報(次期15日前申報繳納) (註)106/5/1-107/12/31 這段期間係屬過渡期,境外電商得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四條規定 免開立統一發票 ,由營業人自行申報繳納,是以,若是出差要報帳時,還是事先先確定能否拿的到發票為佳。 新興區飯店業者來電詢問,該公司透過Agoda訂房網站銷售住房服務,是否應開立發票給消費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國內營業人運用境外電商營業人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統銷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並自行收取價款者,如銷售之勞務無實體使用地點或實體使用地點在中華民國境內時,國內營業人自買受人收取之全部價款,應開立發票予買受人。 反之若係由境外電商營業人收取價款者,境外電商營業人自買受人收取之全部價款,及國內營業人自境外電商營業人收取之價款,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換言之,國內營業人應開立發票之對象為境外電商營業人,而非買受人。【#047】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育慶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6488

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制優化方案

編者注:所得稅法的修正在昨日107/1/18日終於三讀通過,本次所得稅制優化措施自107年度施行,於108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而今年五月申報106年度之所得將還是依照舊制的扣除額,下面列出新舊法案之差異 綜合所得稅部分 所得-免稅額-扣除額(標準OR列舉)-特別扣除額=綜合所得淨額 最高稅率級距             45%→40% 標準扣除額                  9萬→12萬  (有配偶者18萬→24萬) 特別扣除額            薪資&身障     12.8萬→20萬          幼兒學前          2.5萬→12萬(每人)           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 稅率       課稅所得額小於50萬               17%→107年18%、108年19%、109年以後20% 課稅所得額大於50萬               皆為20%. 股利所得( 註1 )               股利可抵減比率          無→8.5%          可抵減稅額上限          無→ 8萬/戶          股利所得分離課稅      無→28%                  未分配盈餘                        10%→ 5% 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率        20%→21% 獨資合夥組織所得免徵營所稅,直接歸課出資人綜所稅 刪除營利事業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 註1 )股利所得部分係採二擇一的方式(自行擇優) 第一種:股利所得併入所得計算,得出應納稅額後再減除股利所得*8.5%(上限為8萬/戶)為最終應納稅額 第二種:股利所得分離課稅,即股利所得不計入綜合所得中,最後的應納稅額再另外加上股利所得*28%即為最終應納稅額 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制優化方案   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於今(18)日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三讀通過,俟總統公布後,將自今(107)年1月1日施行,使全民共享稅制優化效益。   財政部表示,本次所得稅制優化措施,兼顧租稅公平、經濟效率、稅政簡化及財政收入四大面向,且

私立產後護理機構自106年度起,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編者注:產後護理機構(坐月子中心)自106年起須申報"營所稅",過往坐月子中心之所得皆列報為負責人之其他所得後申報綜所稅,但自106年起須改為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惟,目前所得稅法之修正案尚未公布,一旦公布後,獨資合夥型態之營業人將會與過往一樣併入綜合所得後計算稅額。 另外再整理一下營業稅的部分 醫療勞務收入(免徵營業稅)→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 日常生活服務費用(課徵營業稅)→住房費、嬰兒奶粉及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 營業人申報403時應特別注意應免稅分攤的部分,建議可找專業事務所評估所採用之分攤方法(比例扣抵法或是直接扣抵法) 私立產後護理機構自106年度起,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護理人員法、同法施行細則及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立之私立產後護理機構,其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者,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所稱營利事業,自106年度起,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說明,私立產後護理機構提供的服務分為醫療勞務和非醫療勞務兩大類,有關營業稅部分,醫療勞務收入免徵營業稅,如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另產後護理機構收取之日常生活服務費用,包含住房費、嬰兒奶粉及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非屬醫療勞務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5%。至於所得稅部分,以往私立產後護理機構的所得都列報為負責人「其他所得」申報綜所稅,但自106年度起,應辦理稅籍登記的私立產後護理機構要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私立產後護理機構於107年5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上述兩大類收入都必須列報,於減除各項成本、費用及損失後的純益額申報所得額,並計算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吳審核員  06-2298019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8-01-05 檢視日期:2018-01-05 更新日期:2018-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