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注:隨著時間的經過,民國94年6月以前使用勞退舊制的員工也差不多到了要退休的時候,當所有使用舊制的員工皆已退休後,過往提列的退休金扣掉發放出去的金額後,若有剩餘的部分,是可以結清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把錢領回的,但是,要記得這筆錢要認在當年度的"非營業收入"中,可不要覺得只是把過去付出去的錢領回來怎麼會是收入,別忘了,過往提列的時候可是認列為費用減少當年營所稅的,當你實際上的支出並沒有那麼多時,國稅局可是不會那麼容易放過你的!
營利事業因無適用勞退舊制之員工(即依勞動基準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而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時,所領回之結清剩餘款應轉作當年度收入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對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前工作年資之員工,應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並於當年度以費用列支,營利事業在支付適用舊制退休金的員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後,若已無其他支付義務,而該帳戶仍有剩餘款,營利事業因結清該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所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入當年度非營業收入課稅。
該局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甲公司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104年度向主管機關申請結清其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剩餘款350萬餘元,惟甲公司漏未申報該筆剩餘款收入,而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如有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剩餘款,應於領回當年度列報其他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李股長 06-2298035
營利事業因無適用勞退舊制之員工(即依勞動基準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而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時,所領回之結清剩餘款應轉作當年度收入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對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前工作年資之員工,應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並於當年度以費用列支,營利事業在支付適用舊制退休金的員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後,若已無其他支付義務,而該帳戶仍有剩餘款,營利事業因結清該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所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入當年度非營業收入課稅。
該局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甲公司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104年度向主管機關申請結清其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剩餘款350萬餘元,惟甲公司漏未申報該筆剩餘款收入,而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如有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剩餘款,應於領回當年度列報其他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李股長 06-2298035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