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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雨造成之災害損失,得減免相關稅捐

編者注:近幾天豪雨成災,各地多處有淹水的狀況,而淹水產生之損失可以申請稅額的減免,茲列舉如下:
綜合所得稅:可以在申報時,申報為列舉扣除額,若有要申請,必須在災害發生後30天內檢附損失清單和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災害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查。國稅局核定以後,會核發災害損失證明給申請人,申報列舉扣除時,需附上這份證明。

營利事業所得稅: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需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報。

營業稅:僅小規模營業人得扣除未營業天數(因小規模為核定課稅),災害發生後(未限制日數)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

娛樂稅: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扣除未營業天數,災害發生後(未限制日數)申請,向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分支單位(縣轄部分亦可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

貨物稅: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貨物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申請已納稅款之退還或銷案,於災害發生後(未限制日數)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

菸酒稅:菸酒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菸酒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申請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退還或銷案,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

房屋稅:房屋毀損三成以上,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分支單位申請。

地價稅: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需於民國106年9月22日前向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分支單位申請。

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12.1HP或12.3PS以上)因災害受損停駛、報廢,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向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分支單位申請。



  財政部表示,受西南氣流及滯留鋒面影響,豪雨強襲造成部分地區嚴重淹水,財政部呼籲民眾嚴防豪雨及注意自身安全,並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提醒納稅義務人依法申請稅捐減免。
財政部說明,為協助受災地區納稅義務人申請減免各項稅捐,財政部將針對受災嚴重區域責成各稅捐稽徵機關成立「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主動派員赴受災地區協助納稅義務人申辦各項稅捐減免。
財政部指出,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地方稅稽徵機關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查詢。

附「豪雨造成之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新聞稿聯絡人:黃科長佳玉
聯絡電話:0922-288-969(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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