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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工資、工時重大修正公布實施

勞動基準法工資、工時重大修正公布實施
前些日子爭議不斷的「一休一例」立法院已於105126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重大修正案,雖然依舊抗爭不斷,但法案既已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即代表本次修正案具有其正當性,在此整理有關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在換班的時候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以上之休息時間。
2.     明定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一日為原來的「例假」,一日為新增之「休息日」,工資均應由雇主照給;「例假」屬強制性規定縱然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休息日」之出勤較為彈性,其出勤性質屬延長工作時間,雇主如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可徵求勞工之同意出勤。
3.       勞工於法定休息日出勤工作時,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1/3(或以上)工作2小時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2/3(或以上)。休息日出勤於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EX:勞工月薪36,000元,推算每日工資1,200(36,000/30),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1,200/8小時)
1)休息日工作1小時,以半日4小時計,應另再加給900元,計算方式:150x11/3 x2(2小時)+150x12/3 x2(後兩小時)=900,當月工資合計36,900元。
2)休息日工作6小時,以8小時計,應另再加給1,900元(計算方式:150x11/3 x2(前兩小時)+150x12/3 x6(後六小時)=1,900)當月工資合計37,900元。
4.          國定假日回歸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
5.          勞工之特別休假日數提高,修法前後之比較表如下:

6.          特別休假期日改由勞工排定。勞工在符合特別休假請休要件時,雇主應告知勞工依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詳細修法內容可參考勞動部「週休二日修法說明專區」(https://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61/30631/),與勞動部製作「勞動基準法修法常見問答集」、「新舊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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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以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送者,應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編者注:讓我們先跳開這則新聞來複習一下什麼叫"視為銷售"! 產品轉供自用、無償移轉 解散廢止時的貨物用於抵債、分配股東或銷售 以自己名義代購 委託他人代銷 受他人委託代銷         若有以上情況時,須將該行為視為銷售並開立發票,否則被國稅局查帳時將會被視為漏開發票,營業稅及營所稅都會被補稅喔!!         另外,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因為這些項目都不是營收的項目(只是"視為"銷售),所以在編制營收調節表(開立發票調節到帳上營收)時,皆須在營收項下減除。         回到這則新聞稿,營利事業以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送時,查核準則78條第二款第六及第七項如下: (六)購入樣品、物品作為贈送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 以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品或獎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 (七)贈送樣品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但贈送國外廠 商者,應取得運寄之證明文件及清單。         好,那以自產之產品為樣品贈送客戶是不是屬於視為銷售的無償移轉呢? 要不要開立發票呢? 答案是: 是屬於無償移轉,但是不用開發票! 原因如下: 財政部75/12/29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 為簡化作業 ,凡屬下列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 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贈送樣品列報廣告費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規定,應於產品或商品上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含有廣告性質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但贈送國外廠商者,應取得運寄之證明文件及清單,憑以認定。        該局舉...

差旅機票入帳的常見憑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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