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工資、工時重大修正公布實施
前些日子爭議不斷的「一休一例」立法院已於105年12月6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重大修正案,雖然依舊抗爭不斷,但法案既已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即代表本次修正案具有其正當性,在此整理有關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在換班的時候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以上之休息時間。
2. 明定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一日為原來的「例假」,一日為新增之「休息日」,工資均應由雇主照給;「例假」屬強制性規定,縱然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休息日」之出勤較為彈性,其出勤性質屬延長工作時間,雇主如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可徵求勞工之同意出勤。
3. 勞工於法定休息日出勤工作時,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倍(或以上),工作2小時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倍(或以上)。休息日出勤於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EX:勞工月薪36,000元,推算每日工資1,200元(36,000/30天),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1,200/8小時):
(1)休息日工作1小時,以半日4小時計,應另再加給900元,計算方式:150x1又1/3 x2(前2小時)+150x1又2/3 x2(後兩小時)=900,當月工資合計36,900元。
(2)休息日工作6小時,以8小時計,應另再加給1,900元(計算方式:150x1又1/3 x2(前兩小時)+150x1又2/3 x6(後六小時)=1,900)當月工資合計37,900元。
4.
國定假日回歸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
6.
特別休假期日改由勞工排定。勞工在符合特別休假請休要件時,雇主應告知勞工依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詳細修法內容可參考勞動部「週休二日修法說明專區」(https://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61/30631/),與勞動部製作「勞動基準法修法常見問答集」、「新舊條文對照表」。
(1)休息日工作1小時,以半日4小時計,應另再加給900元,計算方式:150x1又1/3 x2(前2小時)+150x1又2/3 x2(後兩小時)=900,當月工資合計36,900元。
(2)休息日工作6小時,以8小時計,應另再加給1,900元(計算方式:150x1又1/3 x2(前兩小時)+150x1又2/3 x6(後六小時)=1,900)當月工資合計37,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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