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注:
網路代購商品服務 → 營業稅課徵範圍
偶發、非持續性、二手商品銷售、團購 → 非營業稅課徵範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不論是自行架設網站或利用拍賣網站、臉書(FB)、社群通訊軟體(LINE)等,提供代購商品服務或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但若是個人偶發性、非持續性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他人贈送的物品者,不屬課徵營業稅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時下盛行網路團購為例,民眾透過臉書(FB)開設團購社群揪團購物,倘團購主購人採進、銷貨方式經營,或是透過代購賺取佣金或手續費等,均屬銷售貨物或勞務範疇,如每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者【銷售貨物者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該團購主購人如僅揪團合購,並非採進、銷貨方式經營,由參與合購者共同分擔全部成本費用,尚不發生課徵營業稅問題。
該局特別呼籲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賣家,如每月銷售額已達上述營業稅起徵點者,應儘速向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依法繳納營業稅,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廖秋萍
電 話:(04)23051111轉7514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