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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書面審加強查核案件類型

編者注:國稅局將針對下列六類申報案件進行加強查核,若公司有類似之情況....請做好心理準備........

一、 利用成立多家企業分散收入,以適用擴大書審規避查核。
二、 跨轄區設立關係企業,以規避稽查。
三、 適用擴大書審企業將取得之憑證轉供其他關係企業列報成本及費用
四、 利用擴大書審企業開立發票予關係企業作為成本費用之憑證。
五、 適用擴大書審企業未據實辦理扣繳
六、 高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者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

其中較容易被發現的部分為一(一負責人名下有多間公司)、三、四(取得或開立給同一公司之發票比率過高)、五(未辦理扣繳申報),以上情況請負責人們多加留意。


營利事業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之六大類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規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前揭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國稅局即以書面審核核定。擴大書審制度係為簡化稽徵作業及推行便民服務,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擴大書審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
       該局說明,目前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營利事業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計有以下六種類型:
一、 利用成立多家企業分散收入,以適用擴大書審規避查核。
二、 跨轄區設立關係企業,以規避稽查。
三、 適用擴大書審企業將取得之憑證轉供其他關係企業列報成本及費用。
四、 利用擴大書審企業開立發票予關係企業作為成本費用之憑證。
五、 適用擴大書審企業未據實辦理扣繳。
六、 高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者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
       針對上述情況,該局已運用跨轄區、跨稅目資料庫加強選案查核,營利事業如有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於處罰。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請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30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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