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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6月, 2017的文章

營利事業以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送者,應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編者注:讓我們先跳開這則新聞來複習一下什麼叫"視為銷售"! 產品轉供自用、無償移轉 解散廢止時的貨物用於抵債、分配股東或銷售 以自己名義代購 委託他人代銷 受他人委託代銷         若有以上情況時,須將該行為視為銷售並開立發票,否則被國稅局查帳時將會被視為漏開發票,營業稅及營所稅都會被補稅喔!!         另外,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因為這些項目都不是營收的項目(只是"視為"銷售),所以在編制營收調節表(開立發票調節到帳上營收)時,皆須在營收項下減除。         回到這則新聞稿,營利事業以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送時,查核準則78條第二款第六及第七項如下: (六)購入樣品、物品作為贈送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 以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品或獎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 (七)贈送樣品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但贈送國外廠 商者,應取得運寄之證明文件及清單。         好,那以自產之產品為樣品贈送客戶是不是屬於視為銷售的無償移轉呢? 要不要開立發票呢? 答案是: 是屬於無償移轉,但是不用開發票! 原因如下: 財政部75/12/29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 為簡化作業 ,凡屬下列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 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贈送樣品列報廣告費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規定,應於產品或商品上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含有廣告性質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但贈送國外廠商者,應取得運寄之證明文件及清單,憑以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查核轄區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該公司列報廣告費5百餘萬元,其中屬以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送部分,該公司雖提示內部產品出庫紀錄表及於帳簿中載明樣品費金額,惟未能提供受贈廠商出具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證明文件,經該局予以剔除補稅

藉免徵贈與稅之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者,除補稅外,仍須處罰

編者注:實質課稅原則的存在,已經讓國稅局在各稅種的核課上有了一柄尚方寶劍,在做避稅規劃時,即使合乎法令規定,仍有可能被核課及處罰(如新聞稿中的案例),在這邊....只能提醒各位在做避稅規劃時,盡量拉長時間線,讓各個動作間的關聯性降到最低了。 藉免徵贈與稅之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者,除補稅外,仍須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假藉免徵贈與稅之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予受贈人者,其實質與直接贈與該應稅財產並無不同,應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如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者,除補稅外並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實質課稅原則之規定,其立法意旨為,租稅法所重視者,係應為足以表徵納稅能力之經濟事實,非僅以形式外觀之法律行為或關係為依據,故在解釋適用稅法時,所應根據者為經濟事實,不僅止於形式上之公平,應就實質經濟利益之享受者予以課稅,始符實質課稅及公平課稅之原則。從而,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 該局指出, 甲君於101年11月9日簽訂土地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將其名下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下簡稱公設地)贈與其子,並於同年12月1日辦理贈與稅申報,經該局以公設地符合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贈與稅規定,乃於同日核發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嗣該局查得101年11月9日甲君贈與公設地當日,其子與乙君(買方)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出售該公設地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權益,且於簽約當日由其子收取出售價金。是甲君藉由贈與移轉免徵贈與稅之公設地,由其子簽約出售取得價金等合於法律形式之行為,達成由其子無償取得公設地及容積移轉權利出售價金之目的,其實質上與直接贈與應稅之出售土地價金並無不同,乃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就實質贈與移轉財產即出售公設地及容積移轉權益所取得之價金,核課甲君贈與稅;另甲君簽訂土地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予其子時,已明確知悉公設地及容積移轉相關權益出售予乙君之事實,其101年12月1日辦理贈與稅申報時,卻未揭露申報及陳述此一事實,致使該局短漏核定稅捐,甲君疏於申報,核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責任,除補稅外,仍須按漏稅處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為任何合於法律形式之行為,應注意是否涉及遺產及

以房屋贈與、繼承之節稅者們必須了解的"加倍奉還"

編者注:在過往,以房屋的評定現值、公告現值與市價之差額作為避稅手段時有所聞,印象中財政部還有發函令鼓勵這樣的行為,但各位卻需注意,恐怕會爽了頭卻苦了尾,文末列舉了兩個血淋淋的"加倍奉還"案例。 編者在這裡稍微解釋一下"房屋評定現值"跟"土地公告現值"這兩個東西 遺贈稅法第十條第一項:「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 同條第二項:「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而房產的"房屋評定現值"跟"土地公告現值"在目前是絕對遠低於市價,有可能房地市價1,000萬,評定現值跟公告現值合計只有200萬,這也就是為何大多數人都喜歡以房產為避稅的標的,因為事實上送的金額遠高於須被課稅的金額,何樂而不為呢? 但是但是,為何文章開頭會說爽了頭卻苦了尾呢? 因為避了遺贈稅,卻有可能在出售當年的所得稅中"十倍奉還",讓我來說說為何會這樣吧 簡單來講,當受贈者或繼承者將房屋出售時,收入減成本會是你房地合一稅的稅基,而出售的所得是"市價",你的取得成本就是"房屋評定現值"跟"土地公告現值",這下子你懂了嗎?你的出售所得會高到一個難以想像的地步,而目前房地合一的稅率是依持有時間來計算,在45%-15%之間,而遺贈稅在修法後為25%-10%之間(過往為10%),這下你知道了嗎?在稅率低的稅目放過你,在稅率高的地方讓你"加倍奉還"就是這個道理。 下面附上計算過程,以及兩個案例供大家參考: 贈與節稅當年爽 現在淪查稅肥羊 2017-06-11 經濟日報 記者游智文╱即時報導 贈與的房子只要交易,由於數量較少,國稅局多會追查。本報資料照 近年不少人熱衷買房送子女,以節省贈與稅。住商不動產企研室主任徐佳馨表示,房屋贈與目標明確,稽查容易,一查到補稅金額都很高,現在已成查稅肥羊。 她說,最近就有一案例,有一位父親買房送兒子,用評定現值209萬元申報贈與稅,由於個人贈與有220萬元免稅額,不用課稅。 兒子在兩年後以1100多萬元把房子賣掉,由於近年房價下跌,售價低於父親當年買價

個人售屋營業稅課徵相關規定

編者注:過往個人售屋是否需課徵營業稅須取決於稽徵機關是否認定為"以營利為目的",惟各稅局對於"以營利為目的"之判斷並沒有一個確定的標準,常發生在類似的情況下A地要課徵營業稅,而B地卻不用,現財政部發布函令統一標準如下: 個人購屋或將持有之土地建屋並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自本令發布日(106/6/7) 起 ,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市更新,嗣後銷售分得之房屋者同)。 (一) 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網站或拍賣網站等)。 (二) 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稅籍登記)。 (三) 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四) 具有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但房屋取得後逾6年始銷售,或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財政部表示,該部今(7)日發布解釋令,明確規範個人購屋(含法拍屋)或將持有之土地建屋(含拆除改建房屋及與營業人合建分屋)並銷售之營業稅課徵規定。   財政部說明,個人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並銷售者,依該部95年12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504564000號令(以下簡稱95年令),除外觀具有營業人之形式要件外,稽徵機關係以是否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作為課徵營業稅準據,惟該要件係屬不確定法律概念,稽徵機關查核個案時,常遭質疑裁量基準不一,致生爭訟。   此外,個人將持有土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並銷售,依財政部81年1月31日台財稅第811657956號函、81年4月13日台財稅第811663182號函(該二函以下簡稱81年函)、84年3月22日台財稅第841601122號函(以下簡稱84年函)及104年1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304605550號令(以下簡稱104年令)規定,係以「土地持有期間」、「房屋使用狀態」及「房屋銷售情形」等要件,作為徵免營業稅準據,並未探究該個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且近年來迭有發生個人建屋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後,僅出售分得1戶房屋,因未符免課徵營業稅要件,遭稽徵機關補稅裁罰,與稅法對於個人從事營利行為始課徵營業稅意旨有間。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澈底解決前開個人售屋課徵營業稅爭議,該部蒐集近年來相關法院判決等司法實務見解,並參酌相關法規後,重新規範個人售屋之營業稅課徵規定,本次發布新令重點摘述如下: 一、 個人購屋(含法拍屋)

豪雨造成之災害損失,得減免相關稅捐

編者注:近幾天豪雨成災,各地多處有淹水的狀況,而淹水產生之損失可以申請稅額的減免,茲列舉如下: 綜合所得稅:可以在申報時,申報為列舉扣除額,若有要申請, 必須在災害發生後30天內 檢附損失清單和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災害所在地稽徵機關 申請派員勘查 。國稅局核定以後,會核發 災害損失證明 給申請人,申報列舉扣除時,需附上這份證明。 營利事業所得稅: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需在 災害發生後30日內 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報。 營業稅:僅小規模營業人得扣除未營業天數(因小規模為核定課稅),災害發生後(未限制日數)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 娛樂稅: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扣除未營業天數,災害發生後(未限制日數)申請,向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分支單位(縣轄部分亦可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 貨物稅: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貨物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申請已納稅款之退還或銷案,於災害發生後(未限制日數)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 菸酒稅:菸酒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菸酒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申請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退還或銷案,於 災害發生後30日內 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 房屋稅: 房屋毀損三成以上 ,於災害 發生之日起30日內 向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分支單位申請。 地價稅: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 需於民國106年9月22日前 向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分支單位申請。 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12.1HP或12.3PS以上)因災害受損停駛、報廢,於 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 向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分支單位申請。   財政部表示,受西南氣流及滯留鋒面影響,豪雨強襲造成部分地區嚴重淹水,財政部呼籲民眾嚴防豪雨及注意自身安全,並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提醒納稅義務人依法申請稅捐減免。 財政部說明,為協助受災地區納稅義務人申請減免各項稅捐,財政部將針對受災嚴重區域責成各稅捐稽徵機關成立「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主動派員赴受災地區協助納稅義務人申辦各項稅捐減免。 財政部指出,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