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注:房地合一稅施行已有一段時間,茲就新舊顯著差異處列舉如下: ﹝稅基-課稅基礎﹞ (舊)房屋評定現值 → (新) 實價課稅 所謂時價即為:賣價-成本(買價)-相關費用-土增稅漲價數額 = 獲利金額(稅基) (舊)房地分開課稅 → (新) 房地合併課稅 ﹝課稅方式﹞ (舊)併入綜所稅 → (新)與綜所稅 分離課稅 分離課稅意指只要有交易所得,就要單獨申報,若一年內交易30筆房地,就要申報30次交易所得。 ﹝免稅額﹞ (舊)無免稅額 → (新) 自住滿6年,可免稅400萬額度,超過部分以10%課徵 ﹝適用稅率﹞ 境內居住者 持有一年以內 稅率 45% 持有兩年以內超過一年 稅率 35% 持有十年以內超過兩年 稅率 20% 持有超過十年 稅率 15% ※自住滿6年,出售超過免稅額(400萬)者:稅率10% ※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以及與營利事業合建於二年內出售者:稅率20% 非境內居住者 持有一年以內 稅率 45% 持有超過一年 稅率 35% PS:目前僅有房地合一上路(105.1.1) 前 買房且售出時持有滿2年,依照舊制,其餘皆為新制。 也可參考 <財政部房地合一專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新制業於105年1月1日施行,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者,依房地合一新制規定計算應繳納稅額時,得按較低之20%稅率課徵所得稅。 一、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二、個人依民法第796條第2項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 三、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 四、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
這是一間成立於民國 85年的事務所,一直以來,我們秉持著嚴謹的態度與專業的建議,讓長久支持我們的客戶滿意,也歡迎新朋友給我們一個展現自己的機會,讓我們竭誠的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