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注:跳開發票與代收代付時常會被搞混,最簡單的判斷就是"中間人的收付金額相同"即為代收代付,若中間人有因此獲利(佣金收入除外)則都是跳開發票。 舉例: A以1,000元委託B向C購買產品,若B以800購得並向A收取1,000,此時C不可直接開發票給A,否則即為跳開發票 (正確應為→C開發票800給B,B另開發票1,000給A)。若B以1,000購得並向A收取1,000則可認為係代收代付,C得直接開發票給A。 新聞稿原文如下: 甲公司會計小姐來電詢問,該公司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是否須開立統一發票給委託人?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該局舉例說明,乙君委託甲公司代為購買貨物,甲公司遂以乙君名義向丙公司購進貨物,乙君將價金50萬元存入甲公司之銀行帳戶中,甲公司再轉支付予丙公司,丙公司開立買受人為乙君之統一發票交付甲公司,因為甲公司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甲公司得將統一發票直接交付給乙君,免再另外開立統一發票。若甲公司另向乙君收取佣金,應就所收取之佣金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乙君,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若有接受委託代收轉付之款項,請確實注意是否符合上述規定,若因一時疏忽,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06-2228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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