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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代付交易須符合規定 始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編者注:跳開發票與代收代付時常會被搞混,最簡單的判斷就是"中間人的收付金額相同"即為代收代付,若中間人有因此獲利(佣金收入除外)則都是跳開發票。 舉例:         A以1,000元委託B向C購買產品,若B以800購得並向A收取1,000,此時C不可直接開發票給A,否則即為跳開發票 (正確應為→C開發票800給B,B另開發票1,000給A)。若B以1,000購得並向A收取1,000則可認為係代收代付,C得直接開發票給A。 新聞稿原文如下:        甲公司會計小姐來電詢問,該公司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是否須開立統一發票給委託人?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該局舉例說明,乙君委託甲公司代為購買貨物,甲公司遂以乙君名義向丙公司購進貨物,乙君將價金50萬元存入甲公司之銀行帳戶中,甲公司再轉支付予丙公司,丙公司開立買受人為乙君之統一發票交付甲公司,因為甲公司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甲公司得將統一發票直接交付給乙君,免再另外開立統一發票。若甲公司另向乙君收取佣金,應就所收取之佣金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乙君,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若有接受委託代收轉付之款項,請確實注意是否符合上述規定,若因一時疏忽,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06-2228047

勞動基準法工資、工時重大修正公布實施

勞動基準法工資、工時重大修正公布實施 前些日子爭議不斷的「一休一例」立法院已於 105 年 12 月 6 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重大修正案,雖然依舊抗爭不斷,但法案既已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即代表本次修正案具有其正當性,在此整理有關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         勞工工作 採輪班制者,在換班的時候至少應有連續 11 小時以上之休息時間。 2.       明定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一日為原來的「例假」,一日為新增之「休息日」,工資均應由雇主照給; 「例假」 屬強制性規定 , 縱然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 ; 「休息日」 之出勤較為彈性,其出勤性質屬延長工作時間,雇主如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可徵求勞工之同意出勤。 3.         勞工於法定 休息日出勤工作時 ,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 者,其 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 1 又 1/3 倍 ( 或以上 ) , 工作 2 小時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 1 又 2/3 倍 ( 或以上 ) 。休息日出勤於 4 小時以內者,以 4 小時計;逾 4 小時至 8 小時以內者,以 8 小時計;逾 8 小時至 12 小時以內者,以 12 小時計。 EX: 勞工月薪 36,000 元,推算每日工資 1,200 元 (36,000/30 天 )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 150 元 (1,200/8 小時 ) : ( 1 )休息日工作 1 小時,以半日 4 小時計,應另再加給 900 元,計算方式: 150x1 又 1/3 x2( 前 2 小時 )+150x1 又 2/3 x2( 後兩小時 )=900 ,當月工資合計 36,900 元。 ( 2 )休息日工作 6 小時,以 8 小時計,應另再加給 1,900 元(計算方式: 150x1 又 1/3 x2( 前兩小時 )+150x1 又 2/3 x6( 後六小時 )=1,900 )當月工資合計 37,900 元。 4.           國定假日回歸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 5.           勞工之 特別休假日數提高 ,修法前後之比較表如下 : 6.           特別休假期日改由勞工排定。 勞工在符合特別休假請休要件時,雇主應告知勞工依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詳細修

106年非居住者薪資給付總額扣繳率(金額修正)

編者注: 106/1/1起 ,因基本工資調整, 非居住 者 當月薪資       1. 大於 31,513,按給付總額扣取6%       2. 小於 31,513,按給付總額扣取18% 其餘如獲配股利、盈餘、傭金、權利金及執行業務等所得,扣繳率依然為20%,僅有薪資因涉及基本工資故而有所變動。 (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3I)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6年1月1日起,因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1,009元,扣繳單位給付非境內居住者薪資所得時扣繳稅額亦有些微調整。 該局說明,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按給付額扣取18%。 該局指出,106年1月1日起因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1,009元,扣繳單位給付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即31,513元以下)者,按給付總額扣取6%;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1.5倍者(即超過31,513元),按給付總額扣取18%。 該局呼籲,扣繳單位給付非境內居住者薪資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於10日內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劉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251)

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被另徵滯報金、怠報金或處罰鍰

編者注: 營利事業未於期限內申報,需在 收到" 滯報通知書 "15日內(含收到當天) 申報 罰則才是應納稅額之10%(罰則最高30,000 最低1,500) 若超過後還 未申報 ,則國稅局會 依查得資料或依同業利潤標準 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再依核定應納稅額之20%為怠報金(罰則最高90,000 最低4,500) 另依新修正之所得稅法規定 獨資合夥組織 之罰金計算, 因配合新修正稅法, 將半數併入營利所得計算 故獨資合夥之滯報金為應納稅額之半數*10%,怠報金則 為應納稅額之半數*20% 。 而綜所稅、小規模營利事業、及依七十一條規定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者(免辦理結算申報),不適用上述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含機關團體)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申報者,依所得稅法第108條及第108條之1規定,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及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另徵10%滯報金或20%怠報金。如屬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1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者,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第2項規定,處以新臺幣7,500元罰鍰(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8條規定者除外)。 該局指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申報者,稽徵機關將寄發滯報通知書送達營利事業(含機關團體),限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申報。已於上開規定期限內補辦申報,經稽徵稽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未分配盈餘、應納稅額及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及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各別另徵10%滯報金(最高各不得超過30,000元,最低各不得少於1,500元)。逾上開規定期限仍未補辦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及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各別另徵20%怠報金(最高各不超過90,000元,最低各不得少於4,500元)。如屬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因未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而該帳戶當期有應計入或應減除金額超過新臺幣3,000元,致期初、期末餘額資料變動超過新臺幣3,000元者,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第2項規定,處以新臺幣7,500元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只要是超過法定申報期限即屬逾期申報,依規定就要按核定稅額另徵

列報各項欠款債權之呆帳損失,應取具存證函或債權憑證等證明

編者注:         呆帳之認列因性質特殊,一旦帳列有此科目且金額重大,國稅局" 極有可能 "來函要求提供相關憑證,其認列規範於查準第94條,1-5款為認列標準第6款至第8款為認列時應具備之憑證及動作(法條檢附於文末) 債務人倒閉、逃匿 → 郵政事業無法送達 且 書有其倒閉或他遷不明前確實營業地址之 存證函 債權逾期2年 → 郵政事業 已送達之存證函 、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 追之 催收證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視爲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應分別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6款至第8款規定,檢附相關文件並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一)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且書有其倒閉或他遷不明前確實營業地址之存證函。 (二)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或債權憑證。 (三)債權逾期2年,經債權人催收後,仍無法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該局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2億餘元,僅檢附退票紀錄及欠債公司他遷不明之證明,未檢附其他證明文件。甲公司誤以為只要取具退票紀錄即可認定該筆無法收回之債權為呆帳損失,故未進一步取具相關催收證明,依前揭規定,原列報呆帳損失2億餘元予以全數減列,並補徵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於列報呆帳損失時,退票紀錄僅能證明票據遭退回,至於該債權倘因債務人倒閉、逃匿,致不能收回,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且書有其倒閉或他遷不明前確實營業地址之存證函。倘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者,應有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倘屬債權逾期2年,則須進一步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收件之債務人拒收或債務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憑以列報,以確保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謝雅萍 電    話:(04)-23051111轉7185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國稅局開發智慧型選案利器,加強查緝營業人逃漏稅

編者注:人在做天在看,錢要賺命要顧,漏開發票,按漏稅金額處5倍以下罰鍰(上限為100萬元),1年內查獲3次者將停止營業,有案底者會加強查緝,不可不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現今資訊技術相當發達,為提升稽徵行政效率,遏止逃漏防杜不法,國稅局已開發智慧型選案系統,就營業人行業特性與各項申報異常風險指標,找出潛在逃漏稅營業人,並透過實地勘查瞭解營業人經營規模,加強查核有無短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營業稅情事。 該局最近利用該選案系統分析轄內某知名人氣店家營業稅申報情形,發現該知名人氣店家申報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每張平均銷售額與販售商品單價比較明顯偏低,不符合一般民眾平常的消費經驗,經實地勘查該店家門庭若市,民眾消費時,該店家都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但每期申報銷售額不如其營業榮景,乃調閱其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逐張比對加總後,查得該店家以不實收銀機日結單,短漏報近7成銷售額,查獲104年間短漏報銷售額達4千242萬餘元,逃漏營業稅212萬餘元,除補徵本稅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的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國稅局將加強利用資訊分析來查緝是類逃漏稅的營業人,營業人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否則一旦被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處以罰鍰,不可不慎。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經營網路代購商品服務或銷售貨物或勞務,達營業稅起徵點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

編者注:      網路代購商品服務 → 營業稅課徵範圍     偶發、非持續性、二手商品銷售、團購 → 非 營業稅課徵範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不論是自行架設網站或利用拍賣網站、臉書(FB)、社群通訊軟體(LINE)等,提供代購商品服務或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但若是個人偶發性、非持續性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他人贈送的物品者,不屬課徵營業稅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時下盛行網路團購為例,民眾透過臉書(FB)開設團購社群揪團購物,倘團購主購人採進、銷貨方式經營,或是透過代購賺取佣金或手續費等,均屬銷售貨物或勞務範疇,如每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者【銷售貨物者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該團購主購人如僅揪團合購,並非採進、銷貨方式經營,由參與合購者共同分擔全部成本費用,尚不發生課徵營業稅問題。 該局特別呼籲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賣家,如每月銷售額已達上述營業稅起徵點者,應儘速向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依法繳納營業稅,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廖秋萍 電    話:(04)23051111轉7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