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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合夥組織辦理107年所得稅申報繳稅方式改變了

編者注:107年度獨資及合夥辦理宗和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方式有了大幅的修正,往後將不在有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改為直接將營利事業所 得額 併入綜合所得稅稅之營利所得中申報。 獨資合夥組織辦理107年所得稅申報繳稅方式改變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企業的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要注意了,自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如屬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決)、清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107年2月7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亦即所得稅制優化方案,屬於「簡化獨資合夥組織營利所得申報方式」部分條文,規範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事業無須計算繳納營所稅,以簡化稅政並減輕其營所稅稅負,惟仍應辦理申報並核實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以併計出資人綜合所得稅核課,謹臚列修正前後報繳稅方式對照如下: 所得年度 107 年度以後 104 至 106 年度 結算申報 應辦理申報 ( 小規模營利事業免辦 ) 應辦理申報 ( 小規模營利事業免辦 ) 應繳納之稅額 無須計算 應計算 營所稅稅額 免繳納 應自繳稅額=(應納稅額 ×1/2 -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 綜合所得稅 ( 營利所得 ) 1. 營利所得=營利事業所 得額 2. 可抵繳之扣繳稅額=營 利事業之扣繳稅額 1. 營利所得=(營利事業 所得額-應納稅額 ×1/2 ) 2. 可抵繳之扣繳稅額= 0 元 暫繳申報 無須辦理 無須辦理 滯、怠報之處分 1. 滯報金=核定之所得額 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 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 額 ×10% ( 1,500 元<滯 報金< 30,000 元) 2. 怠報金=核定之所得額 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 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 額 ×20% ( 4,500 元<怠 報金< 90,000 元) 1. 滯報金=核定應納稅額 ×1/2×10% ( 1,500 元<

擴大書面審加強查核案件類型

編者注:國稅局將針對下列六類申報案件進行加強查核,若公司有類似之情況....請做好心理準備........ 一、 利用 成立多家企業分散收入 ,以適用擴大書審規避查核。 二、 跨轄區設立關係企業,以規避稽查。 三、 適用擴大書審企業將取得之 憑證轉供其他關係企業列報成本及費用 。 四、 利用擴大書審企業 開立發票予關係企業 作為成本費用之憑證。 五、 適用擴大書審企業 未據實辦理扣繳 。 六、 高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者利用擴大書審制度 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 。 其中較容易被發現的部分為一(一負責人名下有多間公司)、三、四(取得或開立給同一公司之發票比率過高)、五(未辦理扣繳申報),以上情況請負責人們多加留意。 營利事業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之六大類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規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前揭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國稅局即以書面審核核定。擴大書審制度係為簡化稽徵作業及推行便民服務,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擴大書審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        該局說明,目前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營利事業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計有以下六種類型: 一、 利用成立多家企業分散收入,以適用擴大書審規避查核。 二、 跨轄區設立關係企業,以規避稽查。 三、 適用擴大書審企業將取得之憑證轉供其他關係企業列報成本及費用。 四、 利用擴大書審企業開立發票予關係企業作為成本費用之憑證。 五、 適用擴大書審企業未據實辦理扣繳。 六、 高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者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        針對上述情況,該局已運用跨轄區、跨稅目資料庫加強選案查核,營利事業如有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於處罰。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請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