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注:107年度獨資及合夥辦理宗和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方式有了大幅的修正,往後將不在有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改為直接將營利事業所 得額 併入綜合所得稅稅之營利所得中申報。 獨資合夥組織辦理107年所得稅申報繳稅方式改變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企業的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要注意了,自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如屬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決)、清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107年2月7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亦即所得稅制優化方案,屬於「簡化獨資合夥組織營利所得申報方式」部分條文,規範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事業無須計算繳納營所稅,以簡化稅政並減輕其營所稅稅負,惟仍應辦理申報並核實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以併計出資人綜合所得稅核課,謹臚列修正前後報繳稅方式對照如下: 所得年度 107 年度以後 104 至 106 年度 結算申報 應辦理申報 ( 小規模營利事業免辦 ) 應辦理申報 ( 小規模營利事業免辦 ) 應繳納之稅額 無須計算 應計算 營所稅稅額 免繳納 應自繳稅額=(應納稅額 ×1/2 -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 綜合所得稅 ( 營利所得 ) 1. 營利所得=營利事業所 得額 2. 可抵繳之扣繳稅額=營 利事業之扣繳稅額 1. 營利所得=(營利事業 所得額-應納稅額 ×1/2 ) 2. 可抵繳之扣繳稅額= 0 元 暫繳申報 無須辦理 無須辦理 滯、怠報之處分 1. 滯報金=核定之所得額 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 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 額 ×10% ( 1,500 元<滯 報金< 30,000 元) 2. 怠報金=核定之所得額 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 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 額 ×20% ( 4,500 元<怠 報金< 90,000 元) 1. 滯報金=核定應納稅額 ×1/2×10% ( 1,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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