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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公司法22條之1相關規定

新修正公司法22條之1係為增強我國洗錢防制法與國際間之接軌, 由於今年11月台灣將面臨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評鑑,公司法修法是關鍵。有鑑於此,立法院會已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接軌國際洗錢防制規範。茲列舉相關規定如下: <目前詳細之辦法尚未完全公布,以下為截至107/10/22經濟部公布之資料> 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網址: https://ctp.tdcc.com.tw) 申報對象:除國營事業及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外之 所有公司 (商號非屬公司組織) 申報人員:公司負責人(可委託專業代理人申報) 申報資料: 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一成(10%)的股東 ;以上人等之姓名或法人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法人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的資料申報 何時辦理申報: 首次申報: 107年11月1日至108年1月31日(於107/10/31日前已設立之公司均須辦理首次申報) 變動申報: 變動後15天內完成 年度申報: 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將前一年度截至12月底止的資料申報 註:若當年度1/1-3/1間有做過變動申報,則當年可不用在做年度申報(以申報之資料是否已為上年度12/31日為判斷標準) 罰則: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屆時未改正者,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台幣五萬元以上至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 公司申報新制即將實施 11/1開始受理申報 10/15起多場說明會教你輕鬆報! 種類:即時新聞  發布單位:商業司  發布日期:2018-10-12 16:00   為因應國際洗錢防制趨勢,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除了國營事業及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外,所有公司均須申報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然而,考量新法施行之初,公司可能不太熟悉如何操作,經濟部特別規劃首次申報期間,也就是公司第一次申報的時間,從今(107)年11月1日起到108年1月31日止,讓公司有3個月充足的時間作業。同時為了讓全國公司能更清楚瞭解操作流程,經濟部與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自今年10月15日起分別在臺中、花東、臺南、臺北、桃園、高雄舉辦共7場巡迴宣導說明會,教公司輕鬆線上申報,無法親自參加的公司負責人亦可在申報平臺首頁觀看說明會錄影。   經濟部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