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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補習班徵免營業稅相關規定

編者注:日前炒得沸沸揚揚的補習班恢復課徵營業稅一案,主要是針對"未立案補習班"及"以公司為設立人之短期補習班",經政府立案的補習班則不在此列,而開始核課的時點為107/1/1開始,在此之前國稅局應也會針對此恢復課稅提出作業要點供補教業者參考,就讓我們在等等吧。   財政部表示,該部今(26)日發布解釋令,廢止該部77年5月10日台財稅第770531950號函及92年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203號令,有關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規定,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財政部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其立法意旨在於提高國民教育水準,減輕受教育者之費用。立法院106年5月10日第9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提案略以,鑑於目前國內公職及升學補習班等免徵營業稅,業有租稅不公之情事,補習班提供之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已實施32年之久,爰請該部依74年營業稅法修正意旨徵詢教育部意見,研議檢討補習班免徵營業稅規定。   經該部洽據教育部函復意見,檢討修正補習班徵免營業稅規定如下: (一)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維持現行規定,免徵營業稅。 (二)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即應依相關規定查處,為維護接受短期補習教育之國民安全與權益,未立案補習班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三)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其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鑑於未立案補習班及以公司為設立人之短期補習班家數達1,000餘家,如稽徵機關未盡輔導之責,恐滋生營業人未諳法令變更致生違章漏稅情事,引發營業人反彈,為減少徵納雙方爭議,爰規範過渡期間,自107年1月1日生效,並函請各地區國稅局於106年12月底前積極輔導,以杜爭議。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華容 聯絡電話: 02-23228146

運用營業稅課稅資料,查獲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3,300餘萬元!

編者注:隨著支付科技的進步,越來越多的線上信用卡支付、Apple Pay、Android Pay...等, 而這些支付, " 凡交易,必留下痕跡" ,近來,國稅局也開始積極的利用這些資料開始營業稅的查核,奉勸各位營業人如實開立發票及申報以避免後續查核時的麻煩.....跟罰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如實開立統一發票,並每期覈實申報銷售額及稅額,以免因短漏報銷售額而受罰! 該局進一歩說明,隨著民眾支付習慣的改變,消費者以信用卡作為支付工具的情形已非常普遍,另外,國內市場以結合智慧型手機及信用卡的行動支付方式亦愈趨成熟;該局為遏止不法逃漏,利用營業稅資料庫系統暨蒐集內外部課稅資料等資訊相互勾稽下,查獲轄內甲公司於105年期間自行 申報之銷售額,與其向銀行信用卡公司請領之款項,顯有差異,遂列選查核案件,並經調帳查核及逐筆核對發票開立情形,甲公司坦承於銷售貨物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核有違漏情事;本次查獲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計3,300萬餘元,已違反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規定,依法補徵本稅166萬餘元,並按5%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切勿抱持僥倖的心態,以為稅捐稽徵機關無法掌握營業人逃漏稅事證,而短漏報銷售額及稅額!營業人如有因一時不察而有短漏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 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屬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並補繳所 漏稅款,僅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274】 新聞稿提供單位: 審查四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 陳燕菁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02